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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庭長(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各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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