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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各法院應定期檢討法官助理之工作量,於當月業務低於所屬庭別平均點數二分之一者,應檢討其適任性或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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