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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協調訴訟轄區法院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支援他法院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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