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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法官助理由各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法院及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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