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前,應審查有無下列各款情形: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完備者。四、所提出之財產目錄,其記載與證明文件不相符者。五、聲請不備其他法定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