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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聲請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
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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