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下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一、卷宗之年度、字號。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三、採共同財產制,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