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列文件,其含義如下:一、董事證明資格之文件:係指董事之產生及其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二、財產證明文件:係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