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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
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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