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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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