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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勞動調解委員任期三年。
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
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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