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事件未依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或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由原法官依應適用之通常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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