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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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