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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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