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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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