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主任委員、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負責撰擬審議意見之委員,得按撰擬特別稿件標準酌支撰稿費;辦理紀錄等事務人員,得酌支加班費及交通費;其數額,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