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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司法院認公證人應受懲戒事由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公會之聲請,命令公證人於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
前項命令之執行,準用執行停職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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