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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關於停職或撤職之處分,經覆審委員會議決確定後,受懲戒處分人得向原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再審議。
覆審委員會受理再審議之請求後,除認請求不合法者外,應將請求再審議理由書繕本及附件送達於原移送機關、公會,受送達者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不影響再審議程序之進行,覆審委員會得逕為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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