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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親自出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由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於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仍有前述情形者,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臨時商請原指定機關或選任之聯合會,另行指定或選任與缺席委員同時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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