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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依本法發給之證書及其補、換發,得收取規費,其費額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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