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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所屬法院發現公證人或其繼承人、助理人、其他使用人編造之清冊或繳銷之章印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陳報之人查詢,被查詢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由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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