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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學習公證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兩項訓練均及格者,由法官學院發給合格證書,並將成績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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