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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而參加職前研習者,於職前研習期間為學習公證人。
免經職前研習者,得聲請參加職前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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