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證人遴任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報請司法院補發或換發證書;補發後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時,應即繳銷。
司法院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已滅失、遺失之證書或毀損之證書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