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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聲請人曾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尚未喪失遴任資格者,不得再次聲請遴任。
違反前項情形者,司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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