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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聲請人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再聲請遴任:一、經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期限內繳納。
二、未依法參加職前研習。
三、未依法於期限內向所屬法院聲請登錄。
四、放棄遴任資格。
前項期間,自事由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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