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會,係指地區公證人公會及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地區公會、全聯會)。本辦法所稱監督機關,係指監督民間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公會之各該層級主管機關。本辦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民間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