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司法院獎勵之:一、對公證業務之推進或革新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二、襄助革新公證制度及研究之著作,有重大貢獻。三、舉發足以破壞公證人或司法信譽事件,經偵辦屬實,對維護信譽或人民權益有重大貢獻。四、協助推動公證業務,熱心贊助或舉辦相關會議,成績卓著。五、推行公證教育,成績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