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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證人及其繼任人或兼任人因故無法於十日內移交完畢者,應向所屬法院陳報其事由及預估所需時間,所屬法院應指定辦畢移交日期並得派員監督;逾期移交不清者,得依法予以懲處或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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