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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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