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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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