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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
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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