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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
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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