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69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