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條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