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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77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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