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
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