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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2條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
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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