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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0條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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