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40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
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