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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2條

聲明拒卻鑑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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