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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19條

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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