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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18條

審判長應命證人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
證人之陳述,不得朗讀文件或用筆記代之。
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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