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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1條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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