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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2條

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
三、訴訟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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