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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1條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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