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