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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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