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