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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法院保存之民刑事訴訟卷宗全部或一部滅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規定處理之:一、依最後進行訴訟之文書,足認該事件尚未終結者。
二、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三、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處分書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其內容者。
四、其他有處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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